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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79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曹伟革与滕鸣志故意伤害罪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伟革,滕鸣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79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曹伟革,男,1963年8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东棵头道街17-8号。被执行人:滕鸣志,男,1965年10月31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东光街48号3单元604室。本院在执行曹伟革与滕鸣志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滕鸣志的银行帐户,因冻结金额未满足标的。申请执行人曹伟革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354,152.2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审判员  蔡文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