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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瑞刚与被执行人马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瑞刚,马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607号申请执行人马瑞刚,男,1955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马杰,男,1985年11月6日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马瑞刚与被执行人马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所有权登记、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查询,目前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承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