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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民初3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洁与潘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洁,潘晓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3338号原告:陈洁,女,汉族,生于1987年11月12日,住西峡县。被告:潘晓波,男,成年,住西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洁与被告潘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洁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洁负担。审判员  李向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