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民初3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洁与潘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洁,潘晓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3338号原告:陈洁,女,汉族,生于1987年11月12日,住西峡县。被告:潘晓波,男,成年,住西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洁与被告潘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洁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洁负担。审判员 李向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