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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136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曹火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曹火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13697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主要负责人:李小水,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杰,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铭滔,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火娣。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曹火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杰,被告曹火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信用卡(卡号:40×××20)欠款未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账户10×××01欠款本金14767.92元、滞纳金972.1元、超限费19.12元、利息1037.05元(暂计至2017年2月24日止,此后按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账户10×××02欠款本金24222.16元、违约金3068.24元、分期手续费3924元、利息533.97元(暂计至2017年2月24日止,此后按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以被告尚欠本金一次性计算,账户10×××01的滞纳金为738.4元(14767.92元×5%),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账户10×××02的违约金,但双方并未对违约金的计付与否,及计付方式、计付标准达成协议,因此,对原告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火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卡号:40×××20)账户10×××01欠款本金14767.92元、利息1037.05元、滞纳金738.4元、超限费19.12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7年2月24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曹火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卡号:40×××20)账户10×××02欠款本金24222.16元、利息533.97元、分期手续费3924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7年2月24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7元,由被告曹火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展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