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刑更5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孙德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德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374号罪犯孙德快,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合江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惠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德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三被告人共同退赔赃物折合人民币178688元,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69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10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德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0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2818分,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孙德快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孙德快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孙德快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孙德快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德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0月25日起至2021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丽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