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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执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吉林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姚伟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姚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2执174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区。法定代表人:温永彬,物业总经理。被执行人姚伟民,男,195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人吉林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姚伟民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争议案件,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的(2017)吉0202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林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0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22日立案,要求被执行人姚伟民给付欠款本息合计4538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吉林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姚伟民于2017年9月19日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9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于同日缴纳执行费581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姚伟民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0202执174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广斌审判员 : 王 猛审判员 : 高 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庄碧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