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恢5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金波、程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波,程明,程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恢527号申请执行人:金波,女,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被执行人:程明,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被执行人:程邦伟,男,194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波与被执行人程明、程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4)济任(中)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信息、车辆、房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济任(中)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