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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执88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清平、孙明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清平,孙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88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清平。被执行人:孙明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阿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4执882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孙明山的银行存款802元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柱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