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姚文与杜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文,杜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7执260号申请人姚文,汉族,农民,住镇原县。被执行人杜江,汉族,农民,住镇原县。本院执行的(2016)甘1027刑初128号姚文与杜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杜江赔偿申请人姚文182961.9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杜江在甘肃省平凉监狱服刑,其无收入来源、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姚文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过程及结果告知申请人姚文,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世源审判员 王继彬审判员 杨新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包家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