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执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精忠、何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保 全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522执保424号申请保全人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精忠、何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5日移送立案执行。本院在保全过程中,于2017年9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何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行账户为6212261906001824371上存款3835.11元,2017年9月7日通过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何艳在湖南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账户为6230901805020686449上存款3182.41元,2017年9月7日通过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林精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账户为6217996100016944843上存款13810元,至今无其他可供保全的银行存款。至此,本案已依法部分保全完毕。执行员 郭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