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27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平信用社,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723号之一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平信用社。负责人王某某,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90年5月29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40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3522348643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512.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相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