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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周建富、刘衰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富,刘衰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559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富。被执行人:刘衰根。周建富与刘衰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衢江商初字第15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建富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衰根归还借款261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刘衰根名下位于江山市景星路77幢302室预登记房产,该房屋在刘衰根与肖兰玉于2011年5月26日协议离婚时已约定归肖兰玉所有,本案欠款系刘衰根离婚后所发生的个人债务,本院无权对该房屋进行处置,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刘衰根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刘衰根采取了失信等强制措施,并将上述查明的事实和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周建富,申请执行人周建富对此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衰根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阳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