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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执4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葛长文与被执行人金世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长文,金世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4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葛长文,男,195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执行人:金世云,男,195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长文与被执行人金世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世云名下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世云银行存款18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传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迮伟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