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16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贾峰与焦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峰,焦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6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贾峰,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焦泽,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峰与被执行人焦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甘1002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焦泽归还原告贾峰借款194000元,并按月利率2%承担2014年10月5日至实际归还之日的利息;二、被告焦泽归还原告贾峰借款197000元,并按月利率2%承担2014年10月25日至实际归还之日的利息;三、被告焦泽归还原告贾峰借款170000元,并按月利率2%承担2014年9月4日至实际归还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552元、保全费4870元、共计17422元,由原告贾峰负担6254元,被告焦泽负担11168元。执行中,经查证:被执行人焦泽名下有位于御景城小区楼房一套已被冻结,被执行人焦泽所有的甘MA55**号起亚牌汽车已查封;并于2017年6月29日提取被执行人焦泽在庆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6800元,被执行人焦泽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本院将焦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经征求申请执行人贾峰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16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贾峰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燕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