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二合与崔运平、路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二合,崔运平,路云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1735号原告:张二合,男,195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农民。被告:崔运平,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住该村,农民。被告:路云玲,女,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住该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二合与被告崔运平、路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崔运平、路云玲已自行调解处理,原告张二合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二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张二合负担。审判员 王桂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