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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二合与崔运平、路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二合,崔运平,路云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1735号原告:张二合,男,195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农民。被告:崔运平,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住该村,农民。被告:路云玲,女,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住该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二合与被告崔运平、路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崔运平、路云玲已自行调解处理,原告张二合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二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张二合负担。审判员  王桂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