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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洪文溪、龙海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文溪,龙海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290号申请执行人:洪文溪,男,195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龙海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组织机构代码61145423-9。法定代表人郭胜通,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洪文溪与被执行人龙海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681民初3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洪文溪于2017年02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的执行标的为逾期违约金73063.11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龙海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国土、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龙海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洪文溪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龙海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清审判员  郑建东审判员  陈李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伟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