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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38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郑州市龙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史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龙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史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3885号原告:郑州市龙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228号1号楼2单元1层10号。法定代表人:霍太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平,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鹤壁市淇滨区。代理权限为立案,承认、变更、放弃、增加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选鉴定机构,提起反诉、撤诉。被告史恒,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郑州市龙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郑州市龙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史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龙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龙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史恒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市龙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辛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