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赵俊、张华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俊,张华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543号移交执行机关新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俊,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张华森,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俊、张华森为刑事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9执5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瑞峰审判员 王 宁审判员 侯祎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