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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赵俊、张华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俊,张华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543号移交执行机关新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俊,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张华森,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俊、张华森为刑事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9执5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瑞峰审判员  王 宁审判员  侯祎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