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海周、北海市恒利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周,北海市恒利达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718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周,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项成珠,女,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北海市恒利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西16号海富大厦第19层A号。法定代表人:陈崇利,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海周与北海市恒利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另案处理,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予以认可,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处于有财产暂无法处置的情形。本院为此决定对(2016)桂0502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6)桂0502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海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包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