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宽城友谊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宽城林峰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宽城友谊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宽城林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344号申请执行人宽城友谊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新兴街197号。法定代表人:韦士友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宽城林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汤道河村小洒金沟法定代表人:侯长山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宽城友谊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宽城林峰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3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宽城林峰矿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35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凡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