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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47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柳山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柳山林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4735号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3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8634812XC。法定代表人:吴康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唐,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燕,女,住重庆市奉节县,公司业务经理,一般代理。被告:柳山林,男,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柳山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系自动放弃本次诉讼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明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