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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袁晓光与陈广红、蔡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晓光,陈广红,蔡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03民初173号原告:袁晓光,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巍,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广红(曾用名陈广宏),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蔡玲,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毓贵,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晓光诉被告陈广红、蔡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袁晓光及其诉讼代理人王巍巍,陈广红,蔡玲及其诉讼代理人鲁毓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袁晓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广红、蔡玲偿还借款210000元及利息154400元,合计364400元;2、陈广红、蔡玲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23日、2012年4月11日、2013年3月7日,陈广红以家庭做生意需要向袁晓光借款100000元、60000元、50000元,合计210000元,并约定月利息4分。陈广红偿还了50000元利息。陈广红与蔡玲于2007年5月21日登记结婚,2013年12月10日登记离婚。袁晓光多次要求陈广红、蔡玲偿还本息均未果。陈广红辩称,借款210000元属实,2013年11月以前的利息按月利率4%已付清。此后又支付袁晓光86000元。借袁晓光的款项用于还别人的利息,做了点事情被人欺骗。蔡玲辩称,蔡玲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理由是对此三笔借款根本不知晓;该借款不是因为家庭困难,用于做生意,而是陈广红个人借款;陈广红与蔡玲离婚时的约定也可以证明该笔借款为陈广红个人借款;对蔡玲而言收到的三张借条均已超过诉讼时效;借条上约定的利息超过国家规定,不应该受法律保护;三张借条是如何交易没有看到,尤其是当60000元的借款没有归还,紧接着十几天又借了100000元,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情况看,这是明显有悖常理。综上要求驳回袁晓光对蔡玲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陈广红因资金需要,向袁晓光分三次共计借款210000元。2012年3月23日,陈广红向袁晓光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袁晓光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利息一季度一结,现暂定一年,利息月付肆分,此据,陈广宏”。2012年4月11日,陈广红向袁晓光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袁晓光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利息肆分,每月结算一次利息,时间暂定壹年,此据,陈广宏,”。2013年3月7日,陈广红向袁晓光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袁晓光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月息4分,暂定一年,此据,陈广宏”。此后,陈广红陆续向袁晓光还款86000元。陈广红与蔡玲于2007年5月1日登记结婚,2013年12月10日登记离婚。2016年7月25日,袁晓光曾向本院起诉要求陈广红、蔡玲偿还借款,后撤诉。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身份信息、借条、婚姻登记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广红向袁晓光借款210000元,出具了借条。该借条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并且合法有效,陈广红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债务是陈广红和蔡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无证据证实借款时该债务已明确约定为陈广红的个人债务,且亦未有陈广红和蔡玲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袁晓光知道该约定之情形。故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蔡玲对该笔借款也应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利息,双方约定为月利率4%,该约定明显超出法定标准,本院依法支持为月利率2%。袁晓光主张的利息共计为204400元,计算正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陈广红辩称2013年11月以前已按月利率4%支付利息,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对陈广红的该项辩称不予支持。陈广红已还的86000元,袁晓光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故陈广红的还款性质应属于先清偿利息,而本金没有发生变动。利息经扣减后,仍应偿还1184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故陈广红与蔡玲达成的离婚协议只对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陈广红与蔡玲的债务分割并没有取得袁晓光的同意,袁晓光也曾向陈广红、蔡玲主张权利,其并没有放弃债权。同时,陈广红也分别于2014年、2015年、2016年陆续还款,诉讼时效已经中断,该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整个债权。蔡玲的其他抗辩理由,也没有相应法律依据及证据支持,故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广红、蔡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袁晓光借款210000元及利息118400元,合计328400元;二、驳回原告袁晓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70元、保全费2320元,合计9090元,由原告袁晓光负担540元,由被告陈广红、蔡玲负担8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 峰人民陪审员  赵家玲人民陪审员  宫恩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子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冲抵:(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1)利息;(1)主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