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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45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曹晨与西马坊村委会、西马坊村六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晨,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西马坊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西马坊村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4583号原告曹晨,女,1989年6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西马坊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马坊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向阳,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西马坊村村第六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西��坊村六组)。负责人陈甲涛,系该村民小组组长。原告曹晨诉被告西马坊村委会、西马坊村六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马坊村委会、西马坊村六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曹晨诉称:自己自出生户口一直在被告村组,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2016年11月,被告西马坊村六组在给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7987.85元时,以其系出嫁女为由只给其分配了每位村民应分征地补偿款份额的30%,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现要求二被告支付其征地补偿款5591.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西马坊村委会、西马坊村六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晨自出生其户口一直落在被告村组,2014年4月14日,原告曹晨与咸阳市秦都区城镇居民陈黎登记结婚,婚后户口一直未迁出。近年来,被告西马坊村六组部分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被告西马坊村六组于2016年11月给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7987.85元时,以原告系嫁城女为由只给其分配了本组村民应分征地补偿款金额之30%。原告认为二被告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于2017年6月以诉称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支付征地补偿款5591.5元,并向法庭提交了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银行流水单等证据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其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及征地补偿款分配数额之事实。被告西马坊村委会、西马坊村六组经���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无答辩意见。因二被告未到庭应诉,故本案调解程序未能进行。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曹晨出生后户口一直落在被告村组,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具有被告村组村民主体资格,应该享受其他村民所享有的一切村民待遇。被告西马坊村六组在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时,以原告已出嫁为由,未给其足额分配征地补偿款之行为已构成侵权。被告西马坊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对其内设村民小组具有建议、组织、管理义务,对西马坊村六组上述具体侵权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应对西马坊村六组之侵权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西马坊村第六村民小组给付原告曹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分配款人民币5591.50元。二、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西马坊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西马坊村第六村民小组承担的上述给付责任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西马坊村第六村民小组承担,在给付上述案件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文让审 判 员  纪胜利人民陪审员  李运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新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