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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4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谭开宇、周萍与被告铁岭市清河区浩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开宇,周萍,铁岭市清河区浩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04民初241号原告:谭开宇,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住铁岭市清河区。原告:周萍,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住铁岭市清河区。被告:铁岭市清河区浩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富丽小区3号楼院内。法定代表人:曲海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柏艳香,女,该公司员工。原告谭开宇、周萍与被告铁岭市清河区浩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谭开宇、周萍,被告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柏艳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物业公司恢复因其不作为造成原告室内所受损失;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被告接手尚阳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原告多次向被告或其工作人员报告屋顶漏水,可从2013年10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未进行维修过,造成原告两个房间严重受损。2015年7月21日,被告仅修过一次,也未修好,至今还在漏水,此后,被告再未维修。由于被告不作为侵害了原告的利益,造成经济损失,故请求判令被告出资恢复受损房间。被告物业公司辩称,我公司于2013年9月接手尚阳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当时原告家就漏水,原因是前期物业未修好。我公司管理期间,共接受报修178户,包括漏水、灯不亮等情况,我们均予维修,但未接到原告报修。2015年7月,原告邻居家漏水,我公司进行查看,是因为原告在楼顶私自搭建棚子、镶嵌瓷砖改变房屋结构导致漏水,维修过程中,因原告不同意拆除瓷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照片3张,被告物业公司有异议,认为无法确认是原告家的,经审查,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此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信;2.2013至2016年报修记录、维修记录复印件,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待证问题,且认为已向被告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反映了问题,但无记录,经审查,对于原告称已经反映问题,被告不予承认,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此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被告物业公司与尚阳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将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委托给被告,委托期限自2014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5日止,并约定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等内容。被告接管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后,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基本义务。2015年,二原告报修楼顶漏水,被告物业公司派人进行了维修,第二年,原告室内仍存在漏水现象。另查明,原告居住的房屋为顶层,原告于楼顶上自行镶嵌瓷砖并安装了四根支架。本院认为:被告物业公司与尚阳小区业主委员会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为真实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时交纳物业费,被告提供物业服务。现原告要求被告物业公司对其室内损失恢复原状,并称损失系被告不作为所造成的,但被告予以否认,辩称原告2013年、2014年未向其报修,2015年报修后被告派人进行了维修,而楼顶漏水系原告私自改变楼顶结构所致,双方因此未能对修理意见达成一致。对此,本院认为,原告称曾多次向被告报修,被告予以否认,因此,原告应举证证明该项主张,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被告应否恢复原状的问题,被告作为物业公司已经向业主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并且被告于2015年在原告报修后,也对原告楼顶进行了维修,尽到了基本的合同义务,至于原告室内物品损失,系楼顶漏水所致,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在维修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而导致的楼顶漏水,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开宇、周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谭开宇、周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若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