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雷田民与新疆金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郭团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田民,新疆金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郭团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兵0601民初1905号原告:雷田民,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住五家渠市102团。被告:新疆金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兵团新型建材工业园区工一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396925172H。法定代表人:石莉,该公司经理。被告:郭团辉,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住五家渠市102团。原告雷田民诉被告新疆金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郭团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雷田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雷田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陈涛二○一七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房慧灵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