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5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郭伟平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伟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372号罪犯郭伟平,男,1987年1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0日作出(2013)惠刑初字第5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伟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退赔赃款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21244元(已退赔人民币50000元),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以(2016)闽01刑更7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10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伟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1900.5分,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郭伟平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郭伟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郭伟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郭伟平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伟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丽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