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执恢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海龙与李五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龙,李五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恢238号申请执行人王海龙,男。被执行人李五银,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修民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五银在中国银行修武支行营业部有存款账户(账号为262406620265CNY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五银在中国银行修武支行营业部存款账户(账号为262406620265CNY0),累计冻结4724.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甜甜审 判 员 陈士杰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静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