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前执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马启亮与陈玉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启亮,叶玉梅,陈玉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前执字第854号申请人马启亮,男,汉族,62岁。被执行人叶玉梅,女,50岁,汉族。被执行人陈玉新,男,57岁,汉族。本院做出的(2014)鄂前民初字第7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后,现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除工程款外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玉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