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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08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俞大振与俞容山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大振,俞容山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0806号原告:俞大振,男,193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容文(系俞大振儿子),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俞容山,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新加坡公民,住新加坡,11-02#杜弗园景,30杜弗山坡(30DoveRise,#11-02DoveParkview,Singapore138687)。原告俞大振与被告俞容山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俞大振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俞大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俞大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俞大振负担。审 判 长  林月蓉人民陪审员  陈 伟人民陪审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莉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