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恢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起元、李明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起元,李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恢240号申请执行人王起元,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武安市阳邑镇,现住本村。被执行人李明涛,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武安市阳邑镇,现住本村。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2)武刑初字第3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部分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明涛已履行民事赔偿款,申请执行人王起元已领取并同意我院对该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2)武刑初字第3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连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