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左付军与陈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付军,陈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462号申请执行人:左付军,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被执行人:陈红伟,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关于左付军申请执行陈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724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红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红伟在河南正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寨支行账户(账号:5091300250****024)上的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王 祯人民审判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