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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任华、四川天沛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华,四川天沛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103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任华,男,汉族,1971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定县。被执行人:四川天沛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蜀泸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钟德刚。本院在执行任华与被执行人四川天沛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定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泸劳人仲案字[2017]第15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天沛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268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生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