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执恢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凌臣与关亚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凌臣,关亚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2执恢1011号申请执行人李凌臣,住黑龙江省宁安市。被执行人关亚芹,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李凌臣与被执行人关亚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的(2010)昌民二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凌臣于2017年0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25日立案,要求被执行人关亚芹给付欠款本息等合计人民币5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号账户,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关亚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号账户存款15000元以偿还欠款。但由于本案循环周期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0202执恢10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广斌审判员 : 王 猛审判员 : 高 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庄碧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