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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徐某1与邓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1,邓彬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02民初1851号原告:徐某1,男,1999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法定代理人:徐某,男,1955年5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徐某1之父。委托代理人钟华敏,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邓彬涛,男,1998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邓海钧,男,1968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邓彬涛之父。委托代理人胡华勇,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徐某1与被告邓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共计6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被告打电话原告,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承诺第二天返还11000元。2017年4月18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给被告10000元。第二天,被告未还款,并向原告继续借款。4月21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20000元。不久后,被告又以举办活动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便向家里说班里要举办成人典礼,将拿到的40000元于4月22日通过微信转给被告。期间被告还款10000元。后原告多找被告,发现被告是将钱用于网络赌博。被告邓彬涛辩称,这并不是借款,这是赌资,全部输掉了。被告的父亲已退还了10000元给原告。原告出资参与赌博,风险由原告自己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高中同学。2017年4月18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10000元;4月21日,原告通过微信共转账支付给被告20000元;4月22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被告40000元。原告向被告第三次转账40000元款项时,是在被告租赁的场所(用于网络赌博)。此时,原告知道被告将款项用于网络赌博。另查明,被告还拿了家中的50000元,与其朋友将120000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2017年6月14日,被告之父向原告之父转账1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转账记录、录音记录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涉及的60000元是否是有效的民间借贷。对于第一笔和第二笔借款(共30000元),被告认为是原告的赌资,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并未告知原告该款是原告参与网络赌博的出资,且原告在出借前也不知晓该笔款项的用途,故该30000元可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借款;对于第三笔40000元的借款,在被告提交的录音记录中,原告明确陈述“第三次打40000元时知道被告是在赌博”,原告在实施该行为时,虽然未满十八周岁,但其应该知晓赌博系非法行为,故该笔借款系无效的借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邓彬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某1借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徐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徐某1承担866元,被告邓彬涛承担4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蔡清芳审 判 员  杨 菲人民陪审员  梁唯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廖琼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