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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民终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泽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维多利亚音乐会所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泽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维多利亚音乐会所,宁德市维多利亚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民终13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泽钏,男,1976年8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维多利亚音乐会所,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湖东路8号东方伟业广场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0750344833。投资人:吴以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德市维多利亚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湖东路8号东方伟业广场三层3126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MA346TU175。法定代表人:林裕立。上诉人陈泽钏与被上诉人宁德市维多利亚娱乐有限公司、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维多利亚音乐会所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902民初4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泽钏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宁德市维多利亚娱乐有限公司、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维多利亚音乐会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泽钏上诉请求:撤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902民初4530号民事判决,支持陈泽钏的一审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东路8号东方伟业广场三层现实际上还是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维多利亚音乐会所在经营使用,并未撤离,而宁德市维多利亚娱乐有限公司是其为规避执行而注册的空壳公司。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维多利亚音乐会所的工商登记地址是“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东路8号东方伟业广场三楼”,而宁德市维多利亚娱乐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是“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东路8号东方伟业广场三层3126商铺”,宁德市维多利亚娱乐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址并不在查封的3056-3066单元、3070单元、3078-3123单元范围之中,且其提交的租赁合同并未经过工商备案变更登记地址,及宁德市维多利亚娱乐有限公司并未持有任何许可经营权证,都能体现宁德市维多利亚娱乐有限公司并没有实际经营的权利和场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宁德市维多利亚娱乐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举证责任,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其执行异议请求,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二、宁德市维多利亚娱乐有限公司、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维多利亚音乐会所实际经营人均为关朝泽。2013年吴以金承租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东路8号东方伟业广场三层作为经营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维多利亚音乐会所的场所,经营半年多左右,将经营权转于黄明忠,黄明忠经营一年后因负债,将该会所的经营权转让于债权人关朝泽。发生殴打事件时,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维多利亚音乐会所的实际经营人系关朝泽。后因关朝泽逃避执行,又注册了宁德市维多利亚娱乐有限公司,经营地点不变,只是将名称稍作修改,使得即使将公司名称修改也不会造成原有客源流失。现宁德市维多利亚娱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关朝泽系亲戚关系,但实际经营人还是关朝泽。三、原审法院认定陈泽钏所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对其诉讼请求无证据证明,系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陈泽钏与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维多利亚音乐会所所提交的证据一致的都是《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且待证的证明内容都是为证明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东路8号东方伟业广场三层系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维多利亚音乐会所的经营场所,连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维多利亚音乐会所自己都认可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东路8号东方伟业广场三层是其经营场所,为何原审法院却还对此否定呢?显然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驳回陈泽钏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宁德市维多利亚娱乐有限公司、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维多利亚音乐会所未出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状。陈泽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902执异3号执行裁定;2.判决继续执行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902执1935号执行裁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泽钏与维多利亚音乐会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闽0902民初214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维多利亚音乐会所须向陈泽钏支付赔偿款50万元。陈泽钏于2016年8月8日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8月10日,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向维多利亚音乐会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调解书,但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遂依法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闽0902执19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维多利亚音乐会所的银行存款5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维多利亚音乐会所的经营场所及其价值相当的财产。2016年9月7日,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张贴限期履行公告,并向被执行人维多利亚音乐会所送达(2016)闽0902执1935号执行裁定书,告知如逾期未履行,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坐落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湖东路8号东方伟业广场三层商铺(3056-3066单元、3070单元、3078-3123单元,合计58间)(以下简称涉案商铺)采取查封、停水电等强制措施。2017年4月6日,维多利亚娱乐公司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闽0902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涉案商铺的执行。2012年9月13日维多利亚音乐会承租涉案商铺并签订两份租赁合同,其租赁期限分别至2016年6月30日、2018年12月31日止。但两份租赁合同已于2016年6月30日解除,在此之后维多利亚音乐会所并未继续承租该涉案商铺。一审法院认为,维多利亚音乐会所承租涉案商铺,基于租赁合同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维多利亚音乐会所从2016年6月30日之后,未继续承租涉案商铺,故直至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查封该涉案商铺,维多利亚音乐会所对涉案商铺即无所有权也无使用、收益权。陈泽钏在诉讼中虽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但上述证据仅是行政机关对维多利亚音乐会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与待证事实之间并无关联。陈泽钏主张维多利音乐会所与维多利亚娱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均为关朝泽,也与本案无关,由于陈泽钏对其诉讼请求无证明予以证明,故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涉案商铺不能采限查封执行措施正确。综上,维多利亚音乐会所对涉案商铺既无所有权,也不享有使用权、收益权,维多利亚音乐会所作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涉案商铺采取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于法无据。陈泽钏请求撤销(2017)闽0902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及继续执行(2016)闽0902执1935号执行裁定书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维多利亚娱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泽钏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对一审判决查明认定事实,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能否作为维多利亚音乐会所的经营场所予以执行?本院认为,陈泽钏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是(2016)闽0902民初2144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但一审宁德市维多利亚娱乐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维多利亚音乐会所从2016年6月30日之后,未继续承租涉案商铺。即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902民初2144号民事调解书之前,维多利亚音乐会所对涉案商铺既无所有权也无使用、收益权。因此,陈泽钏申请涉案房屋作为维多利亚音乐会所的经营场所予以执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陈泽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陈泽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许晓武审判员  彭祖斌审判员  林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建玉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