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执8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孙继成与于立国、刘殿兴、田国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继成,于立国,刘殿兴,田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1执878号申请执行人:孙继成,男,194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执行人:于立国,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执行人:刘殿兴,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执行人:田国利,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执行孙继成与于立国、刘殿兴、田国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于立国、刘殿兴、田国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于立国在本院涉案较多,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银行无存款,其名下车辆已被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刘殿兴、田国利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无存款。2017年9月30日,被执行人刘殿兴自动履行案件款2,000。因被执行人于立国、田国利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于立国、田国利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孙继成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该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荆贵玉审判员 石银生审判员 崔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森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