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执21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与钟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21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田贵东,该院院长。被执行人:钟某某,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刑初9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5050元(含执行费50元),未执行标的5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刑初9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樊欣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