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3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马某某、侯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侯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23刑初33号公诉机关康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住址河北省崇礼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康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康保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春来,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某某,住址河北省崇礼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康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康保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侯某某,住址河北省崇礼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康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康保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康保县人民检察院以康检公诉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侯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遵照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康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雪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侯某某及刘某某的辩护人王春来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康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日水资源税试点改革以来,被告人刘某某担任张家口市崇礼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主任、被告人马某某担任副主任科员分管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工作、被告人侯某某任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科员,三被告人在负责取水户信息的审核和报送工作中,未将辖区内梦特芳丹假日酒店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利用自备井取水的信息提供给崇礼区地税局,致崇礼区地税局无法向该酒店征收水资源税,从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以日最大取水能力1512m3计算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共计964260.9元。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侯某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侯某某均辩称,其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应按梦特芳丹假日酒店的实际取水量计算水资源税数额,而不应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行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964260.9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所认定的最大取水量与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的用水量计算说明和专业人士相关意见矛盾;2、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日起河北省实施水资源税改革,从量计征水资源税,对无计量设施的取水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主管税务机关依此计征水资源税。河北省崇礼区由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定取水量,由在该办公室工作的被告人侯某某在费改税系统中核查取水量及录入相关数据,并将审批信息通过系统报送给担任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某,由刘某某负责审核后再报送给担任主管局长的被告人马某某批准,待马某某批准后再由侯某某在费改税系统中打印核定水量表并报送给地税局,地税局以此取水量为依据征收水资源税。三被告人在核定取水量及移交取水信息的过程中,未调查核实梦特芳丹假日酒店使用未安装计量设施自备井取水的情况,也未核定酒店取水量和向税务部门移交取水信息。后被告人刘某某未经核查便安排被告人侯某某于2016年12月以该酒店自备井停用为由在费改税系统中注销了梦特芳丹假日酒店的取水信息,遂向被告人马某某进行了汇报。被告人马某某、侯某某对自备井的停用亦未监管和核查,致梦特芳丹假日酒店自2016年12月后不再缴纳水资源税。另查明,梦特芳丹假日酒店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向税务部门缴纳了999.9元的水资源税。该酒店隶属于工商业,位于崇礼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水资源税税额为2.1元/m3。酒店自备井所使用抽水系统的日最大取水能力为696m3。三被告人的行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696m3×2.1元/m3×304天-999.9元=443326.5元。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侯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干部任命审批表、定级审批表、审核备案表、劳动合同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侯某某为崇礼区水务局工作人员,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崇礼区水务局会议记录、证明与崇水[2012]8号、9号文件证实,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分别于2012年任崇礼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科员,被告人马某某分管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工作,被告人侯某某自2012年6月至2017年6月14日在崇礼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工作,负责水资源费税征收工作。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6]34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水资源税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第3号),《河北省水资源税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水利厅、地方税务局、质量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生活取用水量核定工作办法》的通知(冀水资[2016]90号)证实,河北省于2016年7月1日试点实施水资源税改革,纳税人无计量设施以及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运行不正常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主管税务机关依此计征水资源税。在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的县级城市及以下从事工商业的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的税额标准为2.1元/m3。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梦特芳丹假日酒店成立于2011年5月17日,公司经营范围为餐饮、住宿、休闲娱乐、洗浴等。5、张家口市崇礼区供水总公司关于梦特芳丹酒店使用自备井情况说明证实,梦特芳丹酒店位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该酒店自2011年12月19日开业至2017年5月15日使用自备井,未接入供水管网,也未缴纳水费。6、梦特芳丹假日酒店自备井照片证实,梦特芳丹酒店院内自备井的外形及管道情况。7、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关于张家口清远梦特芳丹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用水量计算说明证实,梦特芳丹假日酒店自备井抽水系统为闭式系统,自备井抽水泵泵管外径为85mm,泵管管径为DN80,日最大出水量为696m3。8、管径/流速/流量对照表证实,在闭式系统中,管径为DN80的取水设备最大流速为1.6m/s,最大流量为29m3/h。9、张家口市崇礼区水务局关于水资源税管理系统注销取水户梦特芳丹假日酒店的申请证实,崇礼区水务局于2016年12月12日向河北省水利厅税改办申请在水资源税管理系统中注销梦特芳丹假日酒店的信息。10、张家口市崇礼区地方税务局税政征管股净入库查询证实,张家口梦特芳丹假日酒店自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每月缴纳了199.98元的地下水水资源税。11、证人王某、杨某的证言证实,梦特芳丹假日酒店自2011年12月19日开业一直使用自备井水源。12、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崇礼区梦特芳丹假日酒店在营业前向他采购了水配套设施,他向该酒店安装了型号为200QJ63-96/8的水泵及管道。13、证人侯某乙、万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1日,河北省试点实施水资源税费改革后,地税局根据水务局核定的取水量征收水资源税。崇礼区水务局仅向地税局传递过梦特芳丹假日酒店的税源信息,未向他们提供过该酒店的取水量传递表。经酒店负责人崔某与万某等地税局工作人员协商,梦特芳丹假日酒店自2016年7月至11月向地税局每月缴纳过199.98元的水资源税。后崇礼区水务局于2016年12月向地税局出具了梦特芳丹假日酒店水井报废注销的证明,地税局就不再向该酒店征收水资源税。14、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他自2011年7月负责梦特芳丹假日酒店的部分工作,梦特芳丹假日酒店自开业就使用一台潜水泵抽取该酒店后院一口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自备井的水。该酒店在2016年实施费改税的四五个月里每月交过200元的水资源税。2016年年底,刘某某通知他停用梦特芳丹假日酒店自备井。后崇礼区水务局于2017年5月20日给梦特芳丹酒店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该酒店就将自备井的水泵和管道进行了拆除。15、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付某某的出庭意见证实,取水系统的最大取水能力不仅受水泵型号的影响,还受系统封闭程度、管径等因素的影响,并就《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关于张家口清远梦特芳丹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用水量计算说明》中梦特芳丹酒店日最大取水量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说明。1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他担任崇礼区水资源办公室主任期间负责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的全面工作。2016年7月1日,河北省实施水资源税费改革后,他让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科员侯某某将崇礼区梦特芳丹假日酒店取水信息录入水务局费改税系统。后地税局工作人员在费改税系统中录入梦特芳丹酒店取水信息时不能录入,为了保持费改税工作的一致性,他又安排侯某某以该酒店自备井已被崇礼区水务局填封不再使用为由起草了一份注销申请,由他签字后将梦特芳丹假日酒店的水资源缴税账户在水资源管理系统中注销,该酒店自此不再缴纳水资源税。期间,他向马某某汇报了此事。梦特芳丹假日酒店实际留有一口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自备井,他未对该酒店的取水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未出具过酒店取水量核定表和取水量数据。梦特芳丹假日酒店于2016年8月左右向地税局缴纳了999.9元的水资源税。17、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实,他担任崇礼区水务局副主任科员,分管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的工作。2016年7月1日,河北省水资源税费改革在崇礼区进行试点,崇礼区水务局把取水单位的信息提供给地税部门,并每月核定取水量,税务部门再依照水务局提供的取水量收取水资源税。崇礼区水务局主要由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的主任刘某某与科员侯某某负责此事,侯某某逐月将取水用户的取水量输入到水资源税征收系统内,由刘某某进行数据审核再报由他批准。他对水务局有无向地税部门移交崇礼区梦特芳丹假日酒店取水信息的情况不知情,在刘某某向他汇报梦特芳丹假日酒店的自备井关闭后他未去现场检查,也未核定过取水量。18、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证实,他在崇礼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水资源税征收等工作。2016年7月1日,河北省水资源税费改革试点实施后崇礼区水务局安排他在费改税系统中录入各用水企业的基础信息和用水量并从系统中报给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主任刘某某,刘某某审核通过后再报送给主管局长马某某,马某某批准后再由他在系统中打印用水量核定书报送给地税局,地税局以此来征税。梦特芳丹假日酒店后院留有一口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自备井,他在入户调查时未核实该酒店取水量,也未出具过该酒店的取水量核定书。在水资源税费改革的工作前期,他将梦特芳丹假日酒店的基本信息传递给了税务部门,后刘某某告诉他梦特芳丹假日酒店的自备井报停了,让他到地税局办理该酒店的水井报废手续并在费改税系统中将该酒店的用户信息注销。他在向省水利厅税改办咨询的基础上以水务局的名义写了一份注销梦特芳丹假日酒店取水信息的申请,并让费改税系统软件的开发维护人员从系统中删除了该酒店的信息。他对梦特芳丹假日酒店自备井的填封情况不知情,也未实地核查。19、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侯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等基本情况,三被告人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侯某某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侯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1、崇礼区水务局关于封闭梦特芳丹酒店自备井的情况报告证实,崇礼区水务局于2017年5月19日对梦特芳丹假日酒店使用自备井的情况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7年5月20日梦特芳丹酒店拆除了自备井的井管、水泵等设施,水务局于5月21日对该自备井进行了封闭和加贴封条。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侯某某均辩称,其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应按梦特芳丹假日酒店的实际取水量计算水资源税数额,而不应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经查,《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河北省工业生活取用水量核定工作办法》第九条均有“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主管税务机关依此计征水资源税”的明确规定,故应按梦特芳丹假日酒店最大取水能力核定该酒店取水量,并以此为据计算三被告人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三被告人的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行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964260.9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所认定的最大取水量与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的用水量计算说明和专业人士相关意见矛盾,并向法庭提供了《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关于张家口清远梦特芳丹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用水量计算说明》和申请了有专门知识的人付某某出庭。经查,张家口市水务局以200QJ63-96/8型水泵的额定流量63m3/h计算梦特芳丹假日酒店日最大取水能力为1512m3,公诉机关仅以此为据计算出三被告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964260.09元。但取水系统的日最大取水能力不仅受水泵型号的影响,还受水泵接装水管管径与抽水系统的封闭性等各项因素的制约,《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关于张家口清远梦特芳丹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用水量计算说明》在计算梦特芳丹假日酒店的最大取水能力时综合考虑了该酒店在取水时使用的水泵、水管管径、系统的封闭性等因素,计算方式与结果更为客观,故对该说明中计算出梦特芳丹假日酒店日最大取水能力为696m3的结果予以采信,对公诉机关所依据的张家口市水务局关于200QJ63-96/8型潜水泵日最大取水能力及水资源费(税)标准说明中日最大取水能力为1512m3的意见不予采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443326.5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侯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核定取水量的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使税务部门未按期依据取水量收取水资源税,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964260.9元的数额有误,予以更正为443326.5元。公诉机关建议对三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免予刑事处罚。经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案发后水务部门积极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后果的加重,故可对三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与被告人刘某某辩护人的上述意见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信。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侯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马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侯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振斌人民陪审员 张学文人民陪审员 王小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