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824非诉行审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景谷县国土资源局诉徐光强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徐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824非诉行审69号申请执行人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陶荣华,职务局长。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被执行人徐光强,系景谷县景谷镇人。申请执行人景谷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徐光强不履行景国土资执罚(2016)184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人景谷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报告,针对被申请执行人徐光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未取得采矿权许可证,擅自在景谷县的集体土地上采石,其行为已构成无证开采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普洱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建议对徐光强作出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非法所得3600元,处6000元罚款的处理意见。景谷县国土资源局规划股、耕保与土地利用股等股室会审意见和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审批表同意对徐光强的处罚为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非法所得3600元,并处7000元罚款。2016年12月2日,景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景国土资执听告(2016)18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徐光强作出:1、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非法所得3600元;2、处6000元罚款。听证告知书送达徐光强后,景谷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景国土资执罚(2016)1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徐光强未取得采矿权许可证,擅自在景谷县的集体土地上采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普洱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第三部分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徐光强作出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非法所得3600元;2、处6000元罚款。处罚决定送达徐光强后,徐光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9月1日,景谷县国土资源局向徐光强送达景国土资景国土资催告(2017)118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该催告书主文第二部分“你(徐光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也未履行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9月27日,景谷县国土资源局以景国土资执强申(2017)118号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收缴徐光强违法所得及罚款10600元。在执行标的情况中,执行的标的:二、需要强制执行的罚金7000元。本院认为,景谷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收缴徐光强违法所得及罚款10600元一案,程序不合法、依据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收缴徐光强违法所得及罚款10600元。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杨 超审判员 庞育龙审判员 薛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