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兴玖结案通知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821执852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赋,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兴玖。本院在执行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兴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李兴玖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李兴玖接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与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和解,执行费和案件受理费由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143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勇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泳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