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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和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结案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和平,张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22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宏军,该银行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和平,男,1972年1月4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被执行人:张水平,女,1976年7月3日生,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人。申请执行人芮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和平、张水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9日作出(2017)晋0830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2017年5月2日对被执行人张和平、张水平银行存款进行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存款记录,2017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对张和平、张水平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法院撤销该案件的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30执2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红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宁纪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