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3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超与吴清江餐饮、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吴清江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1087号原告:刘超,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吴清江,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刘超与被告吴清江餐饮、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刘超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刘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超撤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超负担。审判员 方向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