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03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超与吴清江餐饮、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吴清江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1087号原告:刘超,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吴清江,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刘超与被告吴清江餐饮、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刘超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刘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超撤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超负担。审判员  方向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