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执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施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施海波,辛海燕,施志华,施崇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22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03770736460B。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被执行人施海波,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辛海燕,女,1977年5月2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施志华,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施崇荣,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施海波、辛海燕、施志华、施崇荣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569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06月12日向被执行人施海波、辛海燕、施志华、施崇荣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施海波、辛海燕、施志华、施崇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借款人民币274604.08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709.5元、申请执行费4019元。但被执行人施海波、辛海燕、施志华、施崇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施海波、辛海燕、施志华、施崇荣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施海波、辛海燕、施志华、施崇荣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并已扣划被执行人施崇荣银行存款人民币9288元、施海波银行存款人民币2709.05元。2、被执行人施海波、辛海燕、施志华、施崇荣在台州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施海波、辛海燕、施志华、施崇荣在台州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施崇荣在台州市黄岩比侨尼羊毛衫厂处享有100%的股权投资,本院依法进行了冻结,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评估拍卖上述股权,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起申请。5、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施海波、辛海燕、施志华、施崇荣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因被执行人施海波、辛海燕、施志华、施崇荣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施海波、辛海燕、施志华、施崇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施海波、辛海燕、施志华、施崇荣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分别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措施。截止目前,本院已执行到执行款11997.5元,优先偿付诉讼费、执行费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5269元。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施海波、辛海燕、施志华、施崇荣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施海波、辛海燕、施志华、施崇荣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施海波、辛海燕、施志华、施崇荣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22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尤高云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翁 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