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鄂州市凤凰街道百子畈村委员会与鄂城区泽林镇陈桥村村民委员会、邵中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州市凤凰街道百子畈村委员会,鄂城区泽林镇陈桥村村民委员会,邵中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1218号原告:鄂州市凤凰街道百子畈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邱国兵,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邱恭胜,男,195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家富,湖北邺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鄂城区泽林镇陈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邵卫华,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黄利军,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邵中文,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市凤凰街道百子畈村委员会诉被告鄂城区泽林镇陈桥村村民委员会、邵中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市凤凰街道百子畈村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鄂城区泽林镇陈桥村村民委员会、邵中文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市凤凰街道百子畈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州市凤凰街道百子畈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鄂城区泽林镇陈桥村村民委员会、邵中文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850.00元,由原告鄂州市凤凰街道百子畈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徐志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张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