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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刑更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明泽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明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1499号罪犯王明泽,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服刑。2011年10月26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刑一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明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23日交付执行。2015年12月9日经本院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28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于2017年11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王明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明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二○二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志成审判员  裴小明审判员  陈兆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海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