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曹红与李静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红,齐齐哈尔兴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静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207号申请执行人曹红,女,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兴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203地段1号楼34号组织机构代码69260053-2被执行人李静涛,女,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拉哈镇。关于申请执行人曹红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兴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静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字第38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2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广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同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