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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招民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学胜与被执行人招远市曲轴复新厂、招远市梦芝办事处石城夼村民委员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学胜,招远市曲轴复新厂,招远市梦芝办事处石城夼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招民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孙学胜,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罗峰办事处大曹家村。被执行人:招远市曲轴复新厂。法定代表人:孙玉坤,厂长。被执行人:招远市梦芝办事处石城夼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洪杰,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学胜与被执行人招远市曲轴复新厂、招远市梦芝办事处石城夼村民委员会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春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