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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执5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麦桂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桂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593号之一被执行人麦桂年,男,199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本院在执行麦桂年刑事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9月1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麦桂年存款2050元至本院执行专户,该执行案款已缴纳罚金2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922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陈 晟审判员  邱玉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宗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