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波与马恩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波,马恩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7执352号申请人陈波,汉族,下岗职工,住镇原县。被执行人马恩义,汉族,住镇原县。本院执行的(2016)甘1027民初1692号陈波与马恩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马恩义清偿申请人陈波借款本息1017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恩义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不详,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拘留;另查明,被执行人马恩义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陈波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过程及结果告知申请人陈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世源审判员 王继彬审判员 杨 新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包 家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