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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10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卢林斌与被告陈秀连、金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林斌,陈秀连,金新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10889号原告:卢林斌,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章俊斌,浙江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翁鹏威,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秀连,女,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金新伟,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卢林斌与被告陈秀连、金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陈秀连立即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7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2、被告金新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俩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朱慧呀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陈秀连答辩称:1、被告实际借款对象并不是本案的原告卢林斌,且借款的金额为50000元,被告借款后在当日归还了29000元;2、本案借款约定一个月利息9000元,即为每万元每天60元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5月25日,原告卢林斌汇给被告陈秀连70000元。2017年5月26日,被告陈秀连亲笔出具借据一份,确认向原告卢林斌借款70000元,约定借款月息2分,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5月26日至2017年6月26日止。被告金新伟在借据担保人栏签字,约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经原告催讨,二被告至今分文未付,遂成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十一条、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秀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卢林斌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二、被告金新伟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金新伟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秀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权利息。本案受理费1724元,减半收取862元,由被告陈秀连金新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未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慧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曙强 百度搜索“”